关于确定黑龙江省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23年度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160元,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3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将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发工资)低于202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即3858元,月缴费金额925.92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8%比例收缴,即月缴费308.64元,企业缴费部分按16%比例收缴,即月缴费617.28元;高于202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即19290元,月缴费金额4629.6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8%比例收缴,即月缴费额为1543.2元,企业缴费部分按16%比例收缴,即月缴费30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