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未依约定提供借款和借款人未依约定收取借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赔偿?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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