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问题编号为1211744的网民留言咨询:员工在单位缴纳社保1个月,工作不满1年,得了尿毒症,请问员工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单位应如何给员工发放工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您好,鲁劳发[1995]6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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