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上个月休假回老家探亲。假期快结束的时候,小吕突发急性肠胃炎,就想再请几天病假。但是因为小吕生病去的镇上的医院,不是三甲医院,虽然有假条,但公司并没有准假。

回到工作岗位后,小吕因为旷工三天差点被开除。小吕觉得特别委屈,说县里最好的医院也才二甲,更不用说镇上的医院。要是按照单位的规定,病假条必须三甲医院出具,就要到市里医院看病,太折腾。小吕觉得,公司应该酌情考虑在外地探亲的员工的实际情况。

单位批准病假要求必须三甲医院开具假条,这样的规定合理不合理呢?

答案揭晓

北京市丰台区农民工普法学校校长时福茂律师认为:

不合理。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去讨论,并且要通过公示。有的情况下,民主讨论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并不合理,那么产生争议的时候,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认定为无效。尽管单位要求三甲医院开具的假条才能按病假处理,但实际上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确认这一条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凡病假条要求必须是三甲医院出具,既不符合咱们国家的医疗改革形势,实际上也不人道,用人单位反过来应当鼓励员工去二甲或者其他更方便的社区医院,或者乡镇医院进行治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来源: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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