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谭琦
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Q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哪些?
A: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从业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Q
在职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A:从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只有参保人本人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
Q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A: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生育或实行生育手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没有生育津贴。
Q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吗?
A:不可以。这种情况属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根据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但是参保的生育女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的,提供有关生育证明材料后,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来源: 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