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洪市法庭通报审结了一起生父向亲女借款未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判决被告父亲偿还原告女儿借款30000元。

  衡阳县曲兰镇村民朱良因与他人合伙开办砖厂需周转资金,于是在2014年1月9日向其女儿朱霞借款30000元。同月13日,朱霞通过支付宝向朱良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汇款30000元。 2014年11月30日,朱霞借款时口头约定2014年6月30日为还款期限,由于两人是父女关系,故未要求出具借条。

  但是,约定的还款日到期,父亲朱良并没有偿还。此后,朱良一再违背约定的还钱承诺,于是,朱霞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朱良归还借款本金及要求其支付2014年6月30日后的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因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有所区别,但朱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6月30日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之事实,因此对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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