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有公章的借条不属私人借款 福州的吴先生手上有张借条,上面既有杨女士的签名,也盖有某餐饮公司的公章。日前,吴先生把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杨女士支付欠款及利息。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曾持该单据到某餐饮公司出纳处领取利息,而杨女士是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所产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案当事人。所以,吴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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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珊珊 修订发布于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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