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何华借款70万元。
2008年1月22日,某公司向何华借款7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后经何华多次催讨该公司一直未还。何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归还借款。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欠原告何华款属实,亦打算尽快归还,但该款系另一笔2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不是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对原告何华提供的证据中借条来源有异议,但该借条系被告公司董事长亲笔书写签章,内容明确为借到人民币70万元,被告某公司对其所持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为事实。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