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从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债券交易绝大部分在场外市场进行,而在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是保障债券交易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的有效手段,是场外债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2000年4月30日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首次提出了“双边报价商”的概念,并明确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根据这一精神,央行于2001年4月6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的必要条件。8月,人民银行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五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但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当前市场实际,制定并发布了《规定》,从降低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商的相关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进一步完善,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同时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最新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11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降低了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新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