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垄断的形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边际成本降低,就是说用户越多、产量越大、成本越低。电网就有这样的特点。你建好了一个电网,每增加一个用户,它的平均成本越低。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垄断可能被打破。以往的电力传输之所以依赖于大电网,就是因为它的规模经济,大电厂的发电成本低。但现在出现了很多先进的小型发电技术(例如小燃气轮机发电),它的发电成本低、损耗少,使用灵活方便,这样一来,原来的大发电厂的垄断优势就被逐渐地削弱了。
技术专利也可能造成垄断。大家知道,现在我们用的键盘叫Qwert键盘(由左上方的字母键命名),它的按键排列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早期的键盘是机械式的,为了避免因打字员击键过快而造成机械故障,键盘的设计者故意把字母进行了不合理的排列,以减缓打字员的击键速度。到了现在,键盘已经不存在机械故障的问题,按理说速度应该是越快越好,但原先的字母排列却一直没有改变。这是因为原先的键盘已经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它,要从头开始推广新的键盘,难度非常之大。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也就是说,在技术或者制度的演进中人们一旦选择了某种技术发展和演进的道路,就很可能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而不容易跳转到另一条道路上去。换一个说法,凡是在多步骤的选择中,每一步都可以“洗牌重来”的游戏就没有路径依赖,而如果这一次的选择依赖于上一次选择的结果,就发生路径依赖。拿微软的Windows软件来说,因为它最先占据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流市场,以后就很难换成别的软件。作为应用软件的开发商,不得不和它兼容。而作为用户,过去使用了微软,为了使用更多的应用软件,也就不得不继续依赖于它。如此相互影响,到最后,它的统治地位几乎不可能被其他厂商动摇。这就是因为路径依赖导致的垄断。
财政补贴也会造成垄断。比如中国很多地方的政府补贴居民用电,造成电价过低。不少人买了电采暖装置,利用补贴电价以得到好处,由此造成了很大程度的资源浪费。能源补贴还会造成环境破坏。我们知道,一般而言能源使用会对环境会产生负面影响,作为社会来说,是一种福利损失,但这种损失却无法体现到企业的生产成本里去,这种情况叫做外部性。外部性需要政府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是把社会损失作为成本摊加到企业的产品价格中,否则,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和对环境的损害将偏离最优的均衡水平。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减少环境污染,政府不但应该取消对能源的价格补贴,还要想法设法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要对能源使用征环境税。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负面的外部性,也有正的外部性,例如养蜜蜂、办教育等,这是值得肯定和需要促进的外部性。政府同样可以通过奖励具有正面外部性的企业来增进社会福利。
垄断产品有很多特殊的形态。比如说,某一种书,它是唯一的,很多旅游景点(例如故宫、金字塔),它也是不可替代的,这都是垄断产品。垄断产品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它的需求曲线也是向下倾斜的,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垄断者会采取一些特殊的方法。例如书商,他会把一种新书的价格定高,首先卖给那些收入较高的读者,在这些收入较高的读者购买书籍之后,产品势必滞销,此时书商可以降价,把书籍卖给下一批消费者。如此反复,书价逐渐下降,到最后,书商以很低的边际成本把书卖给最后一批消费者。这样,书商能够沿着需求线定价,把消费者剩余都转变成利润。不过,因为图书往往面临类似产品的竞争,且很多图书的效用会随时间逐渐降低,所以实施这种方法也不一定有效。
表现形式一: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案例:四川省沐川县供排水公司强制收取用水底度费行为。
广东省肇庆火车站强行向客户收取铲车作业费、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场地保管费等延伸服务费。
点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二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的垄断行为。查处的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
表现形式二:经营者之间以垄断协议限制竞争。
案例: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对该市7家从事燃气经营的公司签订统一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该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了调查处理。
重庆市工商局对市内三家氧气生产销售企业通过协议分割市场、统一并抬高氧气销售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三家企业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点评:随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和执法经验的积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门积极参与推动地方立法,并依据各自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的适当补充,使得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垄断、限制性竞争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竞争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领域也获得必要的拓展。
表现形式三:行政垄断限制竞争。
案例:吉林省工商局针对某市信息办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指定一家企业垄断该市信息管网项目建设和施工行为,分别依法向该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函,通过地方的干预,使上述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福建省工商局针对某市公安局利用轿车上牌和年检之机强制车主购买GPS设备的行为,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并主动沟通、协调,通过省公安厅的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点评:从工商部门执法实践来看,对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分为两类: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行为;二是政府所属部门(公安、交通、民政、卫生、教育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积极采取行政建议或行政告诫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垄断行为。 [1]
相当一些客户是从事各类液态食品或相关产业的,故而一直关注国内液态食品行业的动态。最近数月,看到一家国内的包装企业不断通过各种媒体指控来自瑞典的包装企业利乐,称其垄断了国内的无菌纸包装市场。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看法。
首先从经济法上来说,这种指控是否站得住脚,值得疑问。所谓液态无菌纸包装,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产品种类,而很难说是一个独立的市场。无菌技术其实可以运用到不同的包装材料上,比如说无菌塑料袋包装,无菌塑料瓶包装等。这些包装的相互替代性很强,对消费者来说,他们要饮用牛奶,完全可以选用不同的包装形态,全凭他们自己的喜好和习惯。换一句话说,如果无菌纸包装从市场上消失了,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消费者依然可以用玻璃瓶、屋顶包来喝牛奶。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显然不能因为上海的出租车都使用桑塔纳,而指控桑塔纳垄断了出租车市场,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很难说出租车构成了一个独立市场。
据相关市场调查报告分析,作为一种食品行业的配套产业,液态包装行业近年来呈现出各种包装形态竞争激烈的局面。从总体上判断,它应该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企业事实上很难获得垄断地位,而只有通过技术投入和打造品牌,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提高抗竞争能力。
近几年来,液态食品飞速发展,每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中国的液态食品包装业也因此达到前所未有的盛况。各种各样的包装出现在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包装作为液态食品最直观的品牌表现形态,在商品社会中显示出独有的威力。据Canadean咨询公司的看法,7大包装在激烈的竞争中确立了各自的主流地位。以市场份额来看,可以将这7大包装分成三个等级。1)占20%以上份额的PET塑料瓶;2)各占10%-20%份额的铁罐、巴氏塑料袋和无菌砖型纸包装;3)各占5%-9%份额的玻璃瓶、二次灭菌塑料瓶和无菌塑料袋。PET塑料瓶之所以有28%的市场份额,因为它被运用到多个饮料品类中,包括茶饮料、果汁、果汁饮料和酸奶饮料等;而其他的包装没有如此广泛的运用。
从中可以看出,利乐占优势的无菌砖型纸包装本身也不过是在10%到20%中的一部分,更何况,它正在面对新来的强劲对手,如康美包、艾罗派克等中外包装企业。因此,利乐的日子恐怕并不如想象的好过。利乐是无菌包装技术的鼻祖,美国食品工程师学会(Institue of Food Techonologists)把这项技术称为“50年代来食品科学最有意义的发明”。自利乐在中国赢得不错的市场份额后,不断有国内企业模仿或学习,可由于无菌包装系统自身高度的安全性和技术性,并不是轻易就能上手的。设备和包装纸,其实远不似照相机和胶卷的关系那样单纯。对质量和安全要求很高的食品企业一般敢贸然尝试市场新手的产品,自在情理之中。
目前来看,液态食品包装的竞争是跨包装类型的竞争,而且趋向激烈。观察市场,我们可以看到,1)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瓶正在争夺屋顶型纸包装的酸奶份额;2)无菌塑料袋瓜分无菌枕型纸包装的白奶份额;3)塑料瓶在分享无菌纸包装的果汁份额;等等。利乐能够在这样动态竞争的格局下,让竞争对手望而生畏,从做企业的角度上说,应该说是打造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成功。利乐在无菌纸包装领域的领导地位主要归结于它超越对手的质量和科技能力,以及专业的品牌战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利乐还拥有一个有相当规模的市场营销团队,为其客户提供市场战略辅导。作为一个工业公司,很少有包装企业能提供这样专业和全面的客户服务。
市场垄断的概念不宜滥用,这一方面很容易成为企业间相互攻击的口实,造成无休止的笔墨官司。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国当前市场细分程度还很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如果滥用支配地位的概念来反对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并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更会对促进本国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来参与良性的市场竞争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不是指责跨国公司的强势地位,而是要想办法开发新技术,去寻找和占据市场空白领域,更要多花精力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
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中国青年报》9月18日)。对于数百万个体户的人间蒸发,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认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的确,费大于税,费挤税,让个体经营者不堪重负,难以承受,以至于纷纷关门闭户。正如一项权威调查所显示的那样,一些地方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出外经营手续费、工商年鉴、发票结报费、市政押金、电脑票据工本费等,高达375种。
在承认个体户由于创业成本过于离谱导致数量锐减的同时,垄断也是数百万计个体户消失的加速器,更是扼杀个体经济的罪魁祸首。
市场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竞争的主体越多,表明市场经济越有朝气和活力。眼下,无论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体经济大都呈蒸蒸日上的态势。亚太经合组织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户数,占各自企业总量的97%~99.7%,就业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总量占40%~60%。在美国,硅谷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政府更是把中小企业称作是“美国经济的脊梁”。再譬如,英国个体经营的独资企业数量连续三年增加,中小企业目前雇用的员工数量,占总数的58.7%,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1.1%。
这个现实确实让人惊诧。美国与英国都属于老牌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出现最早的国度,而现在他们却注重个体经济的发展,把个体经济当做经济腾飞的引擎,从而带动整个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反观国内,个体户日渐萎缩,而垄断企业却一枝独秀,独占鳌头,并呈气吞山河之势。比如说,打量最近出炉的2006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榜,我们不难发现,榜单前十名已连续几年,被石油、烟草、电力等垄断行业所占据。另外,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更是占据全国企业利润总和的半壁江山。
个体弱,垄断强,表面看来似乎没有太大的关联。但稍加分析就会明白,强大的垄断企业在占据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难道不会受到挤占和排斥吗?而且,国内的垄断不是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由行政权力与国家资本联姻,生下来的“畸形儿”。可以想象,这种背景下的垄断,能创造出什么样公平和谐的竞争氛围来。所以笔者以为,我们在为个体户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同时,更需要在打破垄断行业上做足文章。
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武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是,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虽然此前中国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全面,也不够系统,对垄断行為的处罚也不平衡。
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网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一些国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因为垄断的最大弊端在于,它扰乱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少数企业可凭藉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限制竞争行为,不但会影响经营者间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它还会破坏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运行机制,最终抑制经济发展的动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佔据著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亟须建立一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那麼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
在这部刚刚诞生的法律中,50余项法律条款集中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
当然,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市场秩序中的所有问题,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更多地还需要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