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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为亲友及挚爱设立遗嘱和信托?

  人生往往充满挑战,遍布不确定性!你想要保护自己、亲友及挚爱,并确保他们的生活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会得到最好的保障吗?

  也许你觉得传承计划或资产保护并没有必要,因为你仍然“年轻”,又或者在繁忙的生活中,你根本没有时间去考虑这些事情,但是,全球经济受疫情影响而放缓,这给我们带来一个机会去“停下来”,并思考什么人和事才是对自己真正重要。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立刻为亲友和挚爱的利益设想,采取适当的行动:(1)设立遗嘱;(2)如果你希望实现更多目标,便应该为自己、家人、后代、亲友、挚爱及慈善事宜成立信托!

  本文之目的是为你的传承计划,包括签立遗嘱及成立信托而提供一些初步想法。若你有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协助,便可以为自己和家人,度身制定最适合的传承策略。

  一、遗嘱内之相关人物及事宜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或误解,而迟迟未有签立遗嘱,但是,如果你知道签立遗嘱可以为你和家人带来重大保障时,你可能会对签立遗嘱有一个全新的想法。在考虑草拟遗嘱前,你并不需要整理所有资产的详细资料。初步而言,你只需要考虑几个重点:(1)遗嘱执行人的人选(作为日后负责管理和分配遗产的人)(2)受益人(将获得你馈赠的个人、公司或慈善团体)(3)每位受益人将获得的财产份额或特定的资产。遗嘱的复杂性,完全取决于个人之需要、意愿、家庭背景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你的资产分布在不同国家,例如你持有英属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的公司股份,则需要衡量是否需要一份处理全球资产的遗嘱或每一个地方的资产,以不同的遗嘱安排分配。如果资产位于高税收国家或部分受益人是该类国家的税务居民,则需要考虑全面税务影响,而作出适当安排。

  二、设立遗嘱的好处

  设立遗嘱有很多好处:(1)立遗嘱人控制资产分配

  一份周详的遗嘱可以清晰地表达签立遗嘱的人(即立遗嘱人)的意愿和指示,因此,在立遗嘱人身故后,遗嘱执行人将明确地知道如何处理立遗嘱人的资产;换句话说,财产的分配是由立遗嘱人所控制。

  越来越多人希望将部分或大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团体,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益。若有此想法,设立遗嘱是必要的。立遗嘱人需要在遗嘱内列明受益的慈善团体之名字、馈赠的数额或相应的财产比例;另外,如果你希望把资产赠予好友,亦必须将其名字在遗嘱中列为受益人。

  任何人若在生前未签立遗嘱,那么在他身故后,其资产将按照相关「无遗嘱」法律进行分配。在香港现行法律下,若死者生前没有签立遗嘱,资产将按法律规定及比例,首先分给配偶和子女(如有);若死者没有配偶或子女,其资产将由其父母、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根据相关的情况)继承。此分配方式,可能完全与死者生前意愿相违。

  (2)简便程序

  设立遗嘱可以给予遗嘱执行人和受益人便利,因为遗嘱认证程序(即法院正式授权遗嘱执行人处理死者的资产)将会较为快捷简便,因此,受益人也能更迅速地获得遗产。

  如果死者过世时未签立遗嘱,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者侄子/侄女(视乎情况而定),将必须证明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才可向法院申请处理遗产。在该情形下,他们可能遇到种种困难,尤其当死者或其亲属一方并不是在香港出生;相关文件已毁损或不知所踪;又或者文件语言为外语时,则更为困难。

  (3)设立遗嘱后改变主意?

  有些人认为他们还未准备好设立遗嘱,因为他们担心自己日后会改变主意。事实上,绝对不用担心,因为他们可以随时修改遗嘱内容或者重新签立新遗嘱,以替代旧遗嘱;事实上,不时检视遗嘱内容是谨慎的做法,特别是当家庭成员或其他情况有变的时候。

  三、信托可以为你实现更多目标

  遗嘱只会在签立遗嘱的人身故时才会生效,但是,信托一旦成立,就会立即生效。基于香港法律规定,更可以无限期继续运作下去(除非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而终止);因此,信托能够让你实现更多目标。

  信托是一个三角关系:(1)成立信托的人,即信托成立人;(2)受益人,即从信托获得利益或资产分配的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3)受托人,在法律上代为持有财产的个人或公司。

  成立信托的优点如下:

  (1)信托的期限及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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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世代的信托受益人可享用信托资产,直至信托终止。由于大部分人会委托专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实际运作时,信托可无限期延续下去(若相关法律许可)。

  (2)信托成立人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之一

  成立信托的人可通过设立信托来让亲友及挚爱享用其注入信托的资产;其实,信托成立人亦可作为其设立之信托的受益人之一,所以他亦可透过信托得益。

  (3)资产保护

  在法律上,注入信托的资产将不再属于信托成立人,因此,信托成立人的财务情况,将不会影响由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资产。信托成立人的债权人,亦很难挑战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资产,除非有特别情况(例如注入信托的资产涉及欺诈交易)。

  (4)无需遗嘱认证

  由于信托成立人并不拥有信托内的资产,因此,当信托成立人身故时,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资产,投资,亦无需进行遗嘱认证或类似法律程序。

  (5)税务筹划

  很多人会在不同国家进行投资,令投资更多样化及分散投资,因此,我们不能忽略高税收国家的税务问题。事实上,周密的信托结构,有可能为信托持有的公司带来税务上的益处。

  (6)私密性

  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遗嘱的受益人将会知悉遗嘱内容,而信托设立及相关文件则无需披露予信托受益人(除非法庭命令必须披露)。

  四、家族办公室

  若信托受益人来自家族不同分支,他们又居住在不同的国家,信托资产亦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便应该考虑设立家族办公室,来协调和管理信托资产,维持受益人、受托人和信托持有之公司的专业管理团队之间的良好关系与沟通。设立家族办公室,理财,亦可以确保信托资产以大多数受益人可接受的方案,进行投资和使用,同时更可维持家族和谐。

  五、结论

  从风险管理和为亲友及挚爱提供全面保障的角度来看,签立遗嘱只是第一步;一个更长远的传承计划,应考虑成立信托来执行有关计划,并且设立家族办公室来管理家族资产,团结家族成员和维系跨世代的家族成员之和谐!

  作者:赵 颖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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