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而且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根据。同时如果医疗事故是通过行
政机构进行调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也是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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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同
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依据,
也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还可以作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证
据。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双方在发生纠vikey 纷后必不可少的一
个环节。
鉴定程序
第一步: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启动方法一:医疗卫生行政部门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
故争议的申请。
启动方法二: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
第二步: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
学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单方面申请鉴定;
2、其他医学会已经受理鉴定;
3、经法院已调解励志名人 或判决;
4、非法行医行为;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交费
医疗事故鉴定交费人的确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协商缴纳;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由医疗
机构缴纳;
3、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当事人申请的,由提出申请一方
缴纳。
注: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按照当地定价进行交纳。
第四步: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的时间:
医学会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应5日内通知当事人准备
材料,当事人受到通知起10日内提交有关事故鉴定的材料、书
面陈述及答辩。
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
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
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极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
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额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
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备注:门诊、急诊患者——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
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注: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
材料的,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步:专家鉴定组成员组成
人员选定: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合议制(三人以上
且未单数)。特殊情况下,可以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如果
抽取到的专家与鉴定的事故有厉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步:实施鉴定
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
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②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楼兰少女 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双方当事人退场;
④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
进行讨论;
⑤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
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
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步:出具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
鉴定组长签发。并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移交鉴定的卫生行
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
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鉴定书豆腐怎么烧好吃 的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⑦医疗事故等级;
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
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止鉴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③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
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
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提交暖男头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
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1975年属啥 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
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
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
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如何生男孩 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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