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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员工收客户“好处费”,多名老赖股东被限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让宁夏银行一起陈年旧案浮出水面。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收受借款客户“提成费”、“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70万元。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除此之外,近年宁夏银行资产质量明显下滑,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波动较大。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在营业收入增加94.32%的情况下,净利润却减少6.28%,增收不增利。值得一提的是,宁夏银行股东质量同样令人堪忧。天眼查显示,该行多名股东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就是俗称的“老赖”,并同时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对于经营及股东等存在的问题,宁夏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些问题已经记录,向领导汇报后再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该行的回复。

办理委托贷款受贿570万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受托人)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承担信用风险。

而王某等人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却犯了事。

判决书显示,2010年下半年,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吴某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款业务,期间因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影响未能放款。于是,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给吴某推荐了委托贷款业务,称可以贷款2000万元。张某和吴某谈该项业务时提出,除去支付利息外,要按7%收取顾问费,共计140万,并在办理委贷业务期间签订了《收取顾问费协议》。

经张某介绍,吴某认识了出资方——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下称“西正公司”)的财务人员齐某。2011年1月12日,2000万元委托贷款顺利放款。随后,吴某将事先谈好的140万“顾问费”交给了张某。张某自己留下90万,分给齐某40万,剩下的10万元,张某以“提成费”的名义送到了他的领导,也是这笔贷款的协办人员王某手里。

4个月后,3人故伎重演再度作案,在一笔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取好处费430万元。

判决书披露,2010年,陕西正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众科技”)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2011年3月,这笔贷款已经逾期,本息达到2200多万元。在王某的推荐下,正众科技法人郑某想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做了一笔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

当时王某提出,除了正常利息之外,还要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给其支付委贷业务的额外利息,按照5厘计算共计100万元。郑某认为,当时全国各大银行的商用贷款利息在1-2分钱左右,他觉的这笔贷款的利息比较低,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郑某从个人及从同事处凑款130万元给了王某,其中30万元是好处费,100万元是王某提出的2000万元委贷额外利息。

2011年5月4日,由出资方西正公司提供的2000万元委贷资金到账后,王某对郑某说,如果愿意支付5年的额外利息,那么这笔贷款可以连续用5年。当时正众科技要偿还恒丰银行2200万元贷款,资金非常紧张,郑某就答应了王某的条件,并和王某田商定减免一年的额外利息。随后。正众科技送给王某300万元。王某前后收取“额外利息”共计430万元,他将其中170万元送给了张某和出资方企业财务人员齐某,自己留下260万元。

2019年5月30日,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款3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上半年增收不增利

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是银川市商业银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两级政府、企业及个人入股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7年12月20日,银川市商业银行正式更名为宁夏银行,成为宁夏第一家“宁”字号地方商业银行,西部地区第一家以省级行政区命名的地方商业银行。2016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宁夏地区系统性重要银行。

数据显示,2017年到2019年,宁夏银行资产总额为1423.14亿元、1447.62亿元和1513.08亿元。但在资产总额保持增长的同时,该行经营状况出现不小的波动,2017年到2019年,该行营业收入为32.35亿元、35.87亿元和34.1亿元;同期净利润为8.31亿元、5.75亿元和7.01亿元。2020年上半年,宁夏银行营业收入大涨94.32%至67.12亿元,但该行盈利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下滑,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净利润3.64亿元,同比下降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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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质量方面,投资,宁夏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2017年到2019年,该行不良率分别为2.2%、3.79%和3.82%,不良贷款余额为13.86亿元、26.78亿元和29.16亿元;同期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183.32%、145.15%和150.88%。

除了盈利及资产质量值得关注外,宁夏银行的股东质量也令人担忧。

天眼查显示,该行股东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和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俗称“老赖”。其中,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5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同时,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郑州鑫键商贸有限公司均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其中,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8次收到法院的限制消费令。最近的一次是今年4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该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乾辉申请执行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对银川新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 制人)邓凤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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