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
,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称投资管理公 司,在美��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台湾称证券投资 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我��《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 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 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证监会 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 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 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 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 人的机构要依照本��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 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 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日本,根据195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须是注册资金 5 0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价有限公司。发展初期,一般是由证券公司兼营基金管理 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由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等���},信托公司逐渐与 证券公司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在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 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 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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