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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一级自营商?

��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人民银行的中��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债发行,维护��债市场顺畅运转。
  实行��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是��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我��从1993年底开始实行的��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对完善我����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债市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促进了��债发行方式逐步完善,使��债发行从原来单纯的行政摊派发展为承购包销、公开招标等方式,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发行市场体系。尤其是公开招标拍卖发行方式的顺利实施,是以��债一级自营商制度为基础的。其次,促进了��债利率市场化,��债品�N多样化。由于��债发行采取收益率或价格招标的方式,在��债发行中引进竞争机制,从而使��债利率更趋向于市场利率。同时,由于发行机制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债的品�N也逐步由中长期结构发展为短中长期兼备(如1996年就发行了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和10年等品�N的��债),避免了��债品�N的单一化,也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现实条件。第三,提高了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实行��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后,通过招标方式发行记账式��债,募集资金到账快,克服了其他发行方式发行期限长、发行成本高的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与条件作了规定。经中��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各类银行以及可以从事��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债一级自营商。
  (1)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中��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人民银行与中��证监会共同负责,并颁证。
  《办法》规定,��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直接参与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性��债承购包销团。
  (2)享有在每期��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3)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有先由取得��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承销商。
  (4)自动取得同中��人民银行进行��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5)优先取得从事��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等。
  《办法》规定,��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连续参与每期��债发行承销、包销团,且每期承销总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2)严格履行各项承销、报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3)承销、包销��债后,通过各自的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债分销和零售业务。
  (4)积极开展��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5)履行��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颁证机关每年对��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对违反��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债一级自营商法定义务的,颁证机关随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或吊销其��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的权利。
  截至1997年,我��共有��债一级自营商4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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