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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信用社信用共同体贷款

   信用共同体是指农村信用社与产业经营户、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形成互动,产业经营户之间形成“责权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联保体,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对产业经营户进行扶持、指导、协调、服务,农村信用社对产业经营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信用体系。

  信用共同体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中的产业经营户发放的,并由产业经营户联保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业务特点:

  用信方式:产业经营户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按照“余额控制、循环使用、随用随贷、到期清偿”原则用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产业经营户流动资金,也可用于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

  贷款期限:根据产业经营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授信期限。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含展期)不超过3年。

  结息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可较同档次其它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授信期间可根据产业经营户的还本付息情况对贷款利率动态调整。

  组建信用共同体条件:

  农户:

  1、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未涉及经济纠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的产业具有一定规模且前景良好;

  5、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东)。

  商户: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以自购商铺为固定经营场所,或虽无自有商铺但与有关业主形成了稳固的长期租赁关系的商户;

  2、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未涉及经济纠纷;

  3、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6、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7、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东)。

  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相互了解信任、规模实力相当;

  3、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基础;

  4、产权明晰,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偿债能力较强;

  5、企业及股东、高层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重合同、讲诚信、有良好的商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7、原则上在所辖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

  8、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9、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行业的应有特殊行业许可证。

  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自愿组建信用共同体→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评级授信→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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