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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本报讯 记者徐铁英报道 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今年底前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之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支付期限计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执行。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投资,推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同时,合理设置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确保生育医疗待遇不降低,理财,因生育(含计划生育)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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