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需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保司: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必须本人到现场领取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无时间限制?网上申领渠道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参保失业人员可随时在现场或网上申领。
网上渠道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网址是:si.12333.gov.cn。微信、支付宝也可以申领,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服务。还可以下载掌上12333App,在“服务”栏目下,选择“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也可以搜索服务名称,直接办理。
在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时领取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现在缴费满5年再次失业,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领金期满,重新参保缴费满5年后再次失业的,如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领取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的,具体期限从其规定。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根据《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规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线下办理时,由申请人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移接续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线上办理主要有两种途径,按照要求提供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籍地址、转入转出地等信息即可。
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个人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②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医疗费,哪些由单位承担?哪些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待遇,基本能满足工伤医疗需要。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保司: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公司没有按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大学生毕业未就业期间,需要自行缴纳社保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自行缴纳社保。
若自身能够通过非全日制劳动获取报酬,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如何查询自己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待遇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面向参保群众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和待遇信息查询服务。参保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点击“社保查询”板块,选择需要查询的时间段,即可获取本人的缴费或待遇信息。
此外,参保人也可通过登录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其他渠道自主查询相关社保权益信息。
想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判断培训班是否合规?人社部许可的职业培训机构有哪些?如何查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一般可通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拨打12333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查询。
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标准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