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说的这种现象,目前在部分单位中比较普遍,我们不能去苛求单位该如何如何去办,但是无论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还是社保法规定来检视,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很多员工属于弱者,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能忍气吞声,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是部分单位认为,由于员工在试用期内,互相有一个了解的过程,单位可以选择员工,员工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当然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而是从入职到单位报到正式打卡开始,就和单位已经是劳动关系。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约定,其实也不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

对于在试用期内究竟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呢?按照社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规定了三十日之内,主要考虑到员工进入公司三十日之后,就涉及到发工资的问题,所以很多公司都是在员工入职以后,先向社保部门填报缴费增员,如果员工以前办理了社会保险而且在同一个社保统筹区的,可以在发工资时直接按照原来的账户进行缴纳;如果员工属于首次办理的,用人单位也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缴费账户的时间,便于在领取工资后开始扣缴社保费用。

但由于很多单位以员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账户,对于已有账户的员工,也不给办理缴费增员,导致员工跳槽一次,社保就会断缴三个月左右,这对于员工是极不公平的,但又显得无可奈何,只好默默承受,如果提出缴纳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就有可能认为是试用期不合格,而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都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待试用期结束以后,不管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可以提出让用人单位出面为自己补缴,这样断缴期间的社保费用就能及时进行补缴,特别是医疗保险,在三个月之内是属于一个补缴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的关键期,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补缴,以后再补缴,只能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无法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当然补缴费用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承担的,所以可以自己出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因为个人是无法去办理补缴的。当然自己可能承担几个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缴费用,但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不会断保,虽然经济上受点损失,但是从大局来看,即可保障自己的工作,同时也可以保障自己社保缴费的连续性。

综上所述,很多用人单位都要在员工入职三到六个月以后才为员工缴纳社保,虽然不合法,但是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也拿用人单位没有办法,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自己全额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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