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兆女士在休产假期间,收到任职单位的通知,要求其在休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费用直接从其复工后的工资里扣除。此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首先,该单位在女工生育休产假期间令其自行负担社会保险的行为显然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基本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基本规定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用人单位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其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用人单位欲将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做法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做法,必然会降低该女职工的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雪莲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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