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产期在今年1月15日的梅梅去年年底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和生育假。经单位批准,梅梅从1月1日开始休产假和生育假。按照目前的规定,梅梅的产假具体应该休到哪一天呢?遇到法定节假日是不是可以顺延呢?


那么这种情况可以顺延吗?


首先要确定目前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和生育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也就是说,上海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在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60天生育假。


生育假遇双休日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案例中的梅梅从今年1月1日开始休产假+生育假,并在预产期顺产。

梅梅产假:2022年1月1日-4月8日

生育假:2022年4月9日-6月9日(正常情况下,60天生育假应到6月7日结束,但期间,遇劳动节和端午节,共两天法定节假日,故顺延两天。)


小贴士

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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