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在办理退休,都是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办理,跨县市调动的职工就是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由于很多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如果你在1992年参加工作时,所在的企业没有为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而你调动过去的单位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对于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这是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也无法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由于过错不属于职工个人,如果你跨县调动,如果属于同一个地市,按照统筹区的规定,这是可以补缴的。如果你调动过去的县和你原来的单位,在1992年还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从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那么你在1992年到1996期间的工作年限,按照政策,就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调动时,当时由于养老养老保险还属于县级统筹,所以养老保险的关系必须要转到新工作的县社保局。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时,社保部门一般都会注明参加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

对于实际缴费年限,除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以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当时统筹资金部分是不转移的,只有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统筹资金才会按照12%的比例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虽然注明了视同缴费年限,但仅凭转移介绍信,接受地的社保部门是不会承认的,还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在办理退休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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