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卡人消费人民币 1元可累积1个积分,消费美元1元可累积7个积分。平安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 单笔消费金额按元位取整计算积分;
3. 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可合并使用,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平安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积的积分有效期分开管理但可合并使用;
4.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退还原刷卡消费款项的,平安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原先赠送的相应积分;
5. 如信用卡销户,账户中未兑换积分将自动失效;如信用卡注销,则注销卡片下未兑换积分自动失效。积分不可转至其余的流通卡上或转赠其他持卡人;
6. 如持卡人未于积分有效期内申请兑换,积分逾期将失效并作归零处理。
7. 如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后申请补卡,原卡积分有效期与新卡有效期保持一致,但需在新卡激活后方可使用;如新卡在补卡操作日起3个月内未开通,则原卡内积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