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或将发行数字货币引起了广泛讨论,数字货币将实体的人民币电子化,交易时可通过非现钞的形式支付,而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也可以做到无现钞支付,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不同,那么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方式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方式的区别?
【1】性质有区别:数字货币是相对实物人民币另一种形式的法定货币,也是钱,不过其存在形式是电子化、数字化的;而电子支付是并不是货币,是支付的手段,比如常用的微信、支付宝这些,都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支付形式。
【2】交易形式有区别: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是具有价值属性的,可以在不依赖银行账户的前提下就进行价值转移,并且可以支持离线交易,具有“支付即结算”特性;而电子支付是需要绑定相应的账户,账户中需要有资金才可以完成交易,而且电子支付必须是在要有网络的状态下才可以交易。
【3】认证有区别:数字货币支持可控匿名,能够极大程度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用户信息安全;而电子支付工具由于需要绑定相关账户资金才可以使用,所以为了保护用的资金安全,是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
【4】发行方有区别: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而诸如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是由具备清算业务的相关机构、平台创建的,并不具备发行货币的资质。
这就是对“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方式的区别”的解答,总之,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电子表现形式,本质上仍是法定货币,拒收数字货币属于违法行为;而单位或个人拒绝使用支付宝或微信付款,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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