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事关人们何时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可是最近有职工咨询:自己的身份证年龄和档案记录的年龄不符,退休年龄到底是以身份证还是以档案为准?
下面是事情的经过:
四川绵阳一企业职工王先生称,他身份证、户口本出生日期是1957年10月,但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是1959年10月。今年他已达到退休年龄,而他去相关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方称,是以档案年龄为准。
王先生问:职工退休年龄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职工档案为准呢?
说法一: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以档案时间为准)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说法二:律师:退休年龄以身份证为主。
《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1992年,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综上所述,王律师称,《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动部发(1999)8号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这明显不属于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的适用问题。对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前提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据此,王律师认为:“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只有依据《身份证法》发挥身份证证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功能,才算发挥出了身份证的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退休年龄按身份证还是档案的问题,可见从退休的相关单位是以档案为主。但是就法律条款而言,以身份证为主更加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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