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这个10月份对于大家而言钱包又要鼓了些,因为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并执行新的税率表。如果你薪水在5000以下再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在此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经测算,在扣除三险一金之后:

  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将不再缴税;

  月收入10000元的,月缴税290元,较之前减少455元,下降了61.1%;

  月收入15000元的,月缴税790元,较之前减少了1080元,下降了57.8%;

  月收入20000元的,月缴税1590元,较之前减少1530元,下降了49%;

  月收入25000元的,月缴税2590元,较之前减少1780元,下降了40.7%;

  月收入30000元的,月缴税3590元,较之前减少2030元,下降了36.1%;

  月收入50000元的,月缴税9090元,较之前减少2105元,下降了18.8%;

  月收入80000元的,月缴税19090元,减少2180元,下降了10.2%;

  收入100000元的,月缴税27590元,减少了2330元,下降了7.8%。

  为让大家更好理解过渡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毛江为记者举了这样两个例子。

  某纳税人2018年9月实际取得工薪收入8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目),该纳税人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三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月工薪应纳税额=[8000-3500(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10%-105=345元

  同一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收入仍为8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目),该纳税人应纳税额?

  2018年10月1日(含)至2018年12月31日(含)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过渡期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一是减除费用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二是适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税方法、扣除项目、申报方式等均不发生变化。

  10月工薪应纳税额=[8000-5000(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3%=90元

  上述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在税改后获得的减税是255元(345元-90元)。

  又以工薪收入18000元为例(不考虑“三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项目)。

  个税修改前:18000元工薪应纳税额=(18000-3500)×25%-1005=2620元

  个税修改后:18000元工薪应纳税额=(18000-5000)×20%-1410=1190元

  那么,减税是1430元(2620元-1190元)。

  据介绍,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综合计税,适用统一的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迈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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