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当家庭自负医药卫生支出超出家庭总支出的40%时,则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医药卫生支出。而对于这种灾难性的疾病,我们在新的个税法内也有涉及到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解读:此项并未涉及到具体病症,只是以费用为界限,划定大病还是小病,众所周知,我们一般的疾病,几百块,几万块就可以医治,而在医保报销了绝大部分后,我们实际上自己出的费用所剩无几。所以对于医保范围外的自费15000元的界限还是比较低的大病鉴别界限。还是比较合理和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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