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也称个性,这个概念源于希腊语Persona,原来主要是指演员在舞台上戴的面具,类似于中国京剧中的脸谱,后来心理学借用这个术语用来说明:在人生的大舞台上,人也会根据社会角色的不同来换面具,这些面具就是人格的外在表现。面具后面还有一个实实在在的真我,即真实的自我,它可能和外在的面具截然不同。在伦理学上,它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个体在一定的经济、道德、文化关系中所显现的道德品格特征和行为方式;在心理学上,则是指人的性格、气质、兴趣、爱好、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如果我们从社会人才培养的角度去看,则以上几种含义都兼而有之,可以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
人格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主体。(如同电脑的软件。)它可以离开人的肉体,离开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在人类的精神文化维度里。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人格是指一个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和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民法领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抛弃、转让和褫夺。但是,荣誉权例外。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抛弃、转让和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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