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价格起争议,保险车辆难修复排名榜首。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有些冤。这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车险估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通常不会涉及第三方。不过,车辆损失保险有些不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4s店等汽车修理商(汽修商)。
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不能超过汽修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因此,汽修商的要价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汽修商要价过高,保险公司依然按高价赔付,则不仅保险公司的经营难以为继,且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超出正常赔付部分的赔款,一定出自其他被保险人的腰包。车险估价这也是保险公司碰到此类案件为何总是暂时不予赔付的原因。案例回顾2009年,车主彭小姐驾驶北京现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己的爱车和一辆宝马车、一辆丰田车不同程度受损,彭小姐负事故全责。在随后的修车保险理赔中,因宝马车的实际修理费和保险公司请评估公司作出的车险估价损失相差达5万元以上,因此双方产生了纠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宝马车的实际维修费用。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诸多有车一族的关注,他们也很想知道,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如何才能既修好自己的爱车,又能顺利获得理赔?案件分析除了打官司只能靠协商开车上路,难免磕磕碰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轻微损失的小事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外,不少事故都会涉及车险估价定损和保险理赔。而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处理方法又会有不少出入,这其中就有不少的学问。车险专家说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就确立了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成为合同的主体,双方之间的任何事情都必须相互协商解决。如果抛开主体去找第三者是没有用的。
当然,在最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不过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会牵涉许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许多人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机动车保险条款》,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是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进行车险估价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五十条规定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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