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保险补偿的限额1.以实际损失为限。比如,医疗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限。财产保险中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值为限,即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赔款额,赔款额不应超过该项财产损失时的市价。这是因为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化,只有以受损时的市价作为依据计算赔款额,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5万元。因为2万元赔偿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2.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一批货物投保时按其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是指当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则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若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在保险理论上,采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将保险财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内的部分;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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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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