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1 . 单独海损
(1 ) 单独海损的概念和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按照《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单独海损的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危险所导致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海上保险所承保的一种既不同于全损, 也不同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构成单独海损有以下的条件: 第一, 单独海损的损失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不是全部损失。第二, 单独海损的损失是某一单独利益的损失, 该损失仅仅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它的保险人有关, 因而有具有此一利益的人或其保险人承担。这一点是和共同海损最重要的区别之一。第三, 单独海损是由于承保危险直接地、偶然地和意外地造成的。单独海损的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不是人们有意造成的损失。第四,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 不包括由损失引起的费用。虽然有时单独海损的损失本身也是需要用费用来衡量的, 例如船舶的单独海损实际上就是修理这部分单独海损的修理费用。第五, 单独海损是涉及已经到达航程目的地( 作为船舶本身或货物本身)的单独利益。首先, 单独海损不是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损失, 保险标的物应该是在受损状态下抵达目的地。对于船舶发生全损前已经发生的单独海损, 对被保险人已经实际支出了修理费用的,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承保货物发生单独海损, 如果不运达目的地而在中途港口卸货处理, 经保险人同意可按照“残值计算法”赔付。不过, 单独海损并不永远是单独发生的, 它往往会伴随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或救助费用同时或先后发生。
(2 ) 货物的单独海损
a . 货物的部分全损和品质损失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将货物的单独海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 定值保单项下货物的部分全损; 第二, 不定值保单项下货物的部分全损; 和第三, 全部或部分承保货物在受损状态下交到目的地。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不足额保险情况下, 保险人承担的单独海损的赔付责任是按保险金额与可保价值之间的比例确定的。即保险人承担的单独海损的赔付责任等于货物单独海损的损失金额乘以保险金额与可保价值的比例。
当承保货物有一部分完全灭失时, 保险人负责赔偿该灭失部分的保险价值。
当承保货物是在全部或部分受损的状态下到达目的地时, 按照《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 这种单独海损是按品质损害的计算原则或称计算公式计算和赔付的。我们也把这种计算方法称作“ 贬值计算( depreciation method )。即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货物的保险价值乘以货物的损失率。货物的损失率为货物完好价值减去受损后价值的差除以货物完好价值所得的比率。货物的完好价值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批发价格, 即货物的FOB价格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关税以后的价格。当货物在受损状态下到达目的地时, 比较货物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以确定损失率, 应注意货物受损价值是受损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合理时间内出售的价格, 以及当时的市场价格。需要注意的是时间因素会对损失率的计算产生影响。
b . 单独海损中的残值计算法
货物单独海损的赔付计算除了可以使用“贬值计算法”外, 还可以使用“ 残值计算法”( salvage loss method)。当受损货物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在中途港出售时,保险双方可以商定保险人按照货物残值计算法赔付, 作为按贬值计算法赔付的变通方法。使用残值计算法, 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去受损标的在中途港的出售所得的差额。这两种不同的赔付方法对被保险人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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