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案件管辖
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从约定,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约定管辖无效或没有约定管辖的,按照法定管辖处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3、多管辖地适用原告选择并优先起诉原则。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不论何种方式确定管辖,均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予以提审。
二、民间借贷的举证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3、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借款管辖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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