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知识链接: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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