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借款十六万不属共同债务妻子一人偿还 妻子单方出具借条,确认了16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归还,丈夫是否要共同归还?日前,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认定这笔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由妻子归还16万元,驳回了债权人要求丈夫共同归还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感情未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12月,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伍某持张先生妻子去年1月出具的16万元借条,将张先生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   庭上,张先生夫妻围绕借款的真实性展开了辩论。张先生坚持认为没有这笔借款存在,他平时也一直拿钱回家,几年间家里并没有添置什么东西,因此家庭生活不需要借这么多钱。后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笔迹不是去年1月期间形成,而是去年4月之后书写形成。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先生妻子对借款16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伍某请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至于该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经鉴定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在2008年4月后,而原告伍某与张先生妻子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双方也不能举证该笔借款是用于张先生夫妻家庭日常开支,并且张先生对此是认可或知情的,因此不能认定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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