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借出去了 借款人却不知是谁

  通过亲家将钱借给他人,并得到一张借条,待出借人凭借条向借款人索款时,借款人却辩称没有借钱,而且借条不是他写的,待出借人找到借条书写人时,借条书写人讲根本没有借过钱。近日,通州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借贷官司。

  2004年2月,原告李某某的亲家顾某讲章方明因经营需要要借钱,原告李某某即将20000元交给了顾某,顾某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后顾某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凭借条向章方明索要借款时,章方明否认借款的事实,并说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后经了解,才知借条系邻村的金某所写,原告即找到金某,而金某则大喊冤枉,其承认借条是他所写,但认为是那天走到顾某家门口时,应顾某的要求写一张借条的格式,并根据顾某的口述,写下了这张借条,而且借款人“章方明”也是按顾某说的谐音写成了“张法明”。原告李某某索款无着,不得不将章方明和金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章方明通过顾某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章方明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原告提交的借条非章方明所写,因此,原告要求章方明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借条虽系被告金某以“张法明”名义所写,但根据原告李某某及被告金某的陈述,原告并未将20000元交给被告金某,原告以借条系被告金某所写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法官释明之下,原告李某某无奈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随着市场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日趋增多,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时一定要谨慎,要做到一、对借款人出具借据一定要当面看清,最好让借款人亲自书写,担保人亲自签名,如借款人、担保人确实不能书写时,也要让其本人捺指印,指印要清淅;二、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名字要书写正确,要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不能以同音字或音近的字替代;三、出借人自己不识字的不能独自借款给他人,如要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有一个识字的、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在场;四、增强出借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防民间借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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