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能否先向保证人求偿   编辑同志:   前年,陈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2年后还清全部借款,陈某并将其房屋作为抵押,但未到房管部门登记,我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字样。今年初,陈某未按时向李某归还借款,后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为了追回借款,将我告至法院。我认为,陈某在合同中约定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李某应当先要求以房屋清偿债务,不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还款。请问,李某直接将我告至法院是否合法?读者李林   李林读者: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与李某虽约定以房产抵押担保,但双方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不生效,同时,因你在合同上并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可以直接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检察日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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