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千借款13年变成8万8 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王、黄、张、李四人本来是很要好的朋友,1995年,王、黄、张三人因打官司没有上诉费,向李某借了5000元,约定利息3500元,当年11月16日归还。但是,到了还款日期,李某向三人催款时,三人却拿不出钱来。经协商,三人将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共计8500元,作为本金再次向李某续借。每次李某催款时,三人都是没钱,只好本金加利息再次续借。就这样,5000元的本金跟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从1995年到2008年经历了5次翻番,利打利、利滚利涨到了8.8万元。眼见三人还钱无望,李某最终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偿还借款8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借款属于高利贷,三人与李某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依照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近日,法院判决:三人归还李某借款5000元,自最初借款之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李某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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