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违反上述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猜你喜欢:
  • 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是一家吗 有什么区别
  • 有谁知道中信信用卡网购有没有积分?
  • 交行信用卡积分怎么累积?累积规则是什么?
  • 技术股和资金股怎么分配
  • 信用卡刷卡消费积分累计规则是怎样的?
  • 股票全佣是什么意思
  • 建行信用卡积分怎么没有了?
  • 可转债申购规则 可转债申购规则详解
  • 玉带久了会有血丝吗
  • 太阳能有热水放不出来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