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9日电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民事判决书显示,弘业期货因工作人员向投资者焦女士违规作获利保证,被判向焦女士赔偿167万余元。不过,这笔赔款仅仅是焦女士这笔投资损失的20%。

判决书显示,原告为焦某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现年34岁),北京盛朝富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为孙晶,经理。

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弘业期货公司返还焦某某8352495元;2.判令弘业期货公司支付第1项诉讼请求中款项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弘业期货公司承担。

据介绍,2007年初(焦某某当年19岁),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20%以上收益,并保证焦某某存款本金安全。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弘业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弘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元,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弘业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焦某某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弘业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故焦某某要求弘业期货公司就该损失进行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焦某某诉讼请求。

从投资损失情况来看,焦某某共向弘业期货公司交存期货交易资金8352495元,未提取过收益。关于弘业期货公司收取的期货交易手续费,焦某某主张没有手续费,弘业期货公司主张手续费为2323381元。关于焦某某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焦某某主张为95390440元;弘业期货公司主张为2033.88元,与期货监控中心备案数额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弘业期货赔偿焦某某投资损失167.01万元;驳回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按此计算,焦某某获赔的167万余元,仅仅是835万元投资亏损的20%。(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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