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一般指股份资本。股份资本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将许多个别资本联合为集团资本的一种资本形式。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股本基本知识,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股本概述
股本=股票面值乘股份总额
上市企业与其他企业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上市企业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为股本,股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企业应设置"股本"科目。
企业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称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状况下,企业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资本的具体形式
(一)企业资本构成概述
综观各国企业法的有关规范,一般允许资合企业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人合企业的股东除可选择上述各种形式的出资外,还被允许用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但是,企业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产的。
(二)货币(现金)
货币,是企业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区别类型的企业都离不开货币资本。我国《企业法》规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对货币出资的比例未作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了企业发起人以充分的选择余地,使得各类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三)实物
实物,紧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包含我国在内的各国企业法普遍规范股东可以实物出资。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实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四)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紧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决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企业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
我国《企业法》明确规范股东可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必须超过20%的,应符合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范。
(五)土地使用权
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经营管理暂行规范》第12条的规范:"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作出规范。以划拔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我国企业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企业资本制度的特点我国的企业资本制度在某些方面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严格,从而使其具备更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1.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但法定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必须一次全部中额地缴纳股款,而是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2. 规范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一般都对企业最低资本额有明确的规范。我国《企业法》第23条和78条也对企业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范,但从我国国民平均上入水平与欧洲国家国民平均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币一有关外汇的比价来看,我国法定的企业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这对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如此高的最低资本额的规范是不会制约企业制企业的进展。
3. 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在增资问题上,本质上是在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范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小。我国《企业法》增加资本的途径,紧要体现在我国《企业法》第137条有关企业发行新股的条件规范中。
根据我国《企业法》第137条的规范,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是时间条件。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还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实性质的法定条件是企业业绩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企业欲增发新股的话,还应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另外,企业在最近三天内,若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也不得增资发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企业资本减小,简称减资,是指企业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企业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企业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企业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企业实有资产大大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时,企业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式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企业法》没作具体规范。相对于增资的条件来讲,我国《企业法》对减资条件的规范要宽松得多。既没有明确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企业必须减资,也没有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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