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中一种,《公司法》中对于货币的来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现金,公司的设立同样具有一样的效果。至于货币的非法来源责任,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关于这种运用非法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非法获得的现金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理由是:
以此种非法货币投资不能合法地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他人行使追偿权时,公司具有返还义务。这是由于非法获得的现金不具有可保护的价值,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的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如果将非法获得现金出资认为是有效的,将使合法权利人处于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非法获得的现金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理由是:
货币本身是种类物,持有即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还原货币的问题。所以其引发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债法方面的责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货币所有人可要求返还等额的货币,或是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法获得人将货币向公司投资入股,形成了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人个人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于其他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原货币非法取得形成的双方债权责任关系同样是司法领域内的关系,但因为牵涉利益群体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维持其稳定性,即社团一旦形成,不得随意解散。
第三,折中的立场看问题,即应区分非法获得资金的手段及动机,甚至应考虑获得现金的向对方善意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