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次级债权的法定概念。英国著名国际金融法专家Philip Wood先生认为:“次级债权(subordination debt)是指某些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高级债权人)约定,在其他债权人还没有受到清偿以前不偿还自己的债权。”[1]
次级债权泛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权(包括高级债权和担保债权)的一种特殊的债权形式。次级债权兼有债权与股本的特征。有关次级债权的概念、性质、目的、作用、法律形式的规定,世界各国颇多差异,甚至有冲突之处,但一般理解是一致的:次级债权是针对债权的清偿顺序而言的,即若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次级债权只能在该公司偿还其所有的一般债权(高级债权)之后,还有剩余资金时才可获得清偿。由于次级债权的偿还次序在一般债权之后,因而其享有对公司资本的第二次追索权。[2]
虽然次级债权具有股本的一些特征,但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债权范畴,适用民法债权的基本规定,而且公司法有关债权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在引入次级债权后,公司清偿的请求权层次形成如下规则:第一,公司股份资本可以分成优先股、普通股和递延股,在公司清算时优先清偿的顺位往后排列;第二,股票的顺位排列在债权之后;第三,无担保权益的债权的顺位排列在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之后;第四,两个请求权的担保权益可能设定在债务人的同一项资产之上,但次级债权持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第五,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一项请求权可能根据破产法的强制规则从属于其他请求权。简单表示即按如下顺序清偿:担保债权———无担保高级债权———次级债权———强制后置债权———优先股———普通股———递延股。[2]
各国实践次级债权的目的与用途多种多样,综合起来主要有:其一,便于公司外的资本进入亲属办的中小型公司(即家族企业),不破坏参股人对公司的控制。其二,方便母公司或参股人向借款人公司投入为它的发展必要的财务手段,同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三,银行,特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往往求助于次级贷款,要求其母公司或集团之内的其他公司在借款企业的融资框架中作为次级债权人出现,以便进一步融资或解决债务危机。其四,国家或国家机关使用次级贷款创办新企业,优待某些经济上的尖端部门。其五,用次级债权、次级贷款支持或营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其六,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把次级债权列入借款人的固有资本的范畴,使借款人在不改善控制权权属的条件下,增加了灵活的融资手段。
次级债权的优势在于:
(1)对借款人来说,使用次级贷款能避免增加资本带来的顾虑,同时可以经济上起到增加资本的作用;至少在某些条件下次级贷款被赋予固有资本的特性。次级债权不影响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结构,避免多数票股东的更换风险。
(2)借助于次级贷款,在财务上加强了借款人的固有资金,凭借“杠杆效应”可以提高债务人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的能力。
(3)从税务角度,债务人公司所支付的利息属于经营上的开支,一般可从借款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4)对次级债权人而言,投资次级债权带来的风险大于高级债权,但在利率报酬上较高,财务方面更为有利。
投资者将自己的清偿顺序置于他人之后的基本选择是购买股票,而不是取得债权。因为债权与股本相比较有以下缺点:
(1)债权人没有表决权,只能在借贷文书约定事项范围内监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
(2)债权人不分享利润。
(3)债权并不从债务人企业的资本价值的增值中得益。
(4)买卖债权人不能作为高级债权人从次级债权关系中获益,而不愿继续授以信贷。而股权人与债务人忧戚相关,能够从次级债权安排中获利。
(5)在确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时,转交式次级债权一般作为负债计算,而股本无此之虞。
次级债权之所以产生发展,其有较股本的优势所在:
(1)债务人一般在计算净利润时可以从毛利润中扣除应支付的利息;债务人凭净利润缴税,股息则一律不得扣税。
(2)债务人可能在发行股票时应缴纳资本税,但发行信贷资本免税。
(3)债权的利率一般低于优先股股息,债务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4)债务公司可以不遵照对公司降低股本能力所加的限制清偿债权。
(5)次级债权利息一般按借贷文书规定固定化,不取决于债务人的盈利状况,相对安全;而且其利息率一般较高级债权为优。
(6)利息与股息相比一般不缴预扣税。
(7)次级债权的投资者范围更广,有些机构不能作股本投资,尤其不能投资于非上市股票,但可以投资于债权,如保险公司与退休基金。
(8)转交式次级债权关系中的分配金额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较高级债权安全:由于债务人在与他人订立的信贷协议上有消极担保条款而不能设定担保权益;债务人不愿意设定担保权益,因为已有担保影响以后的银行信贷或交易。
(9)次级债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得到担保,有担保的次级债权能排在买卖项下的债权之前清偿。
在经济全球化、财产债权化、资产证券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在次级债权的性质、目的、作用、法律形式的规定方面,有颇多差异甚至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