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止损”可分为两种完全不同应用机制的止损,即保护性止损和跟进性止损,由于止损多发生在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总令人联想到不愉快的事,因此,人们往往不愿意谈论这一话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不出任何差错。如何将损失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或尽可能使既得利益最大化,很现实地摆在每一个投资者面前,特别是入市不久的中小投资者,更需要合理地运用止损。下面简要谈一下止损点设置的有关问题。
1、在任何情况下,用百分比而不是价位来表示止损距离,5%至10%是通常可以接受的合理幅度。尽管不同承受能力或不同操作风格的人会采用不同的比例,但是,对于不同价位和不同敏感度的个股,仍需设置不同的止损距离。一般而言,股价较低或股性较为活跃的个股,止损幅度应适当放宽,反之则较小。
2、在买入的情况下,止损价位一般设在上一个局部小底部以下,而且以收盘价为准,以避免被盘中震荡过早地清理出局。
3、在股价已朝有利方向运动的情况下,采用跟进性止损,建议使用5日均线(较趋势线发出信号早一些),或前一日收盘价下方3%来设置。
4、当出现异常的成交量而未形成突破时,取消原来的保护性止损,将之置于该日收盘价下约2%的地方。
最后,建议投资者一旦进入市场,就首先设置好自己的止损水平,准备付出一点讨厌但数量较小的损失,从而避免一场较为严重的灾难。尤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保护性止损价位永远不能向下移动,这应作为基本原则来牢记。
如何掌握止损点 止损点在股市中,通常当股价上涨时,持股者总想着等再涨一涨再卖;反之,当股价下跌时,又想着股价还能涨上去。前者是希望把利润全部赚到手,在股价达到顶峰时才卖出,这种贪心的结果往往导致赚钱变亏钱;后者由于心存侥幸,不懂得少输当赢、少赔当赚的道理,最终使得亏损无限扩大,形成巨额损失。
事实上,在股市中被套总是难免的,但决不能让一次失误就致命,因为我们还要反击,此时,怎样对付套牢就显示出投资者不同的操作水平。
一般来说,老手们总是在买进股票的时候就制定一个止损点,即当他买进股票后价格不涨反跌,跌到一定的幅度时,他就以低于买进的价格停损卖出,以避免价格继续下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而新手们由于缺乏风险意识,一旦被套往往就短线变长线,造成愈套愈深、难以自拔的局面,有的甚至还逆势而为,盲目摊平,后果更是不堪设想。老手们由于及时停损,就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抓住下一个市场机会,迅速恢复元气并使资金增值。
相反,新手们由于资金被沉淀,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个机会从眼前溜走,与被套后的无可奈何相比,很多人获利后的不知所措和盲目乐观同样也是一个致命的错误,由于市场行为包容和消化一切,因此没有任何一个趋势会永远走下去,大涨之后必有下跌,如不及时获利出局往往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但人性的贪婪却使得很多投资者迟迟不肯卖出手中获利的股票。因此,如何在尽量多赚钱的情况下卖出股票以保障帐面利润,自然也成为投资者操作中的一个难题,而合理设置盈利出货点将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既然停损和设置盈利点出货如此重要,那么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把握要领呢?
首先,停损原则是:"一次赚的要够赔三次。"为什么要定这样一个原则,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不可能百分之百选对上涨的股票,因此,在选错股票时,必须防止股价下跌对既得利润和本金的侵蚀。采用该原则时,只要我的选对率在25%以上就可以轻松实现资金的增值,而25%的准确率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是可以达到的。然后在该原则下,我设定每次赚钱时的最小获利率为10%,顺势得出每次的最大赔率不应超过3.3%,当亏损大于这一比例时,立刻止损卖出。最后,还必须将该方法与形态分析相结合,在市场趋于活跃(成交量温和放大、市场热点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才择股操作,以尽量减少出错的概率。
其次,设置盈利点出货原则是:"设定目标位而不是跟着行情走。"即当选对上涨股时在预定目标位果断获利了结,落袋为安,不受盘面趋势所左右。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我一直认为,只有真正把赚钱的股票卖出才是真的赚了钱,否则帐面利润再多也只是一个虚数,有很多强势上涨的股票就是在毫无先兆的情况下突然反转的,如前期的轻纺城、琼能源等。为了保障帐面利润不化为乌有,我就运用了上述原则。实际操作中,我设定股票的最小获利率为10%,股价一旦达到该目标,立刻出手50%的仓位,之后获利率每上涨5%,盈利出货点位相应提高2%,一旦股价回档到最新盈利出货点位,立即全部出货。运用该方法使我可以在稳获10%利润的基础上又能尽量多得利润,投资者若对此感兴趣,不妨一试。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条原则在操作中必须同时结合运用,且主要针对短线操作,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当时市场实际情况对目标位加以修正。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诡秘多变的股市面前,投资者若想保住赢家的地位,每次买卖前都应制定好周密的操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防备可能发生的意外,学会停损和设置盈利出货点无疑是我们迈向成功的重要一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