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由于其兼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成为西方国家一种广为流行的融资和投资工具。而在中国,它只是近年来才开始被启用。
特征一、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投资注意股民在投资转券除了要注意它的利率和换股条件外,还要看换股是否还具有附加条件,其一是换股条件是否依每年的分红而进行调整。当上市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分红对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并没有什么影响。当分红采取送红股的形式时,若换股条件不随送股比例而同比例地变化,则换股条件就会愈来愈高。其二要注意赎回条件。上市公司发行转券的目的是要获得所需要的股权资本,以降低公司的债务。当转券的转换条件实现以后,随着投资者由债权人向股东身份的改变,公司到期需偿还的债务便相应地转换成了永久性的股权资本投入,所以转券的发行者要采取多种方式促使转券的转换,一般是规定在股票价格持续超过转换价格一定幅度(如40%)以后,发行人便会使用“赎回条件”这一工具来迫使投资者行使转换权力,若转券持有人仍不行使转换权,发行者可将转券强行赎回。
债券转换股票法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