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发行人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保证可转债发行公司转股的一种手段。通常在发行方案中规定了当股票价格相对于转股价格持续低于某一程度,即意味着可转债的期权处于虚值的状态时,发行人和投资人事先约定可以重新议定转股价格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为了保证可转债重新处于实值状态,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调低转换价格,进而增加了转换比例,以此来诱导转债人转换。
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资人在持有期内,由于标的股票价格持续走低而无法行使转换权利,仍能在约定的野战进行转股坐果物重新设定,促使调整后的转股价接近于当时的股票价格,鼓励转债投资人选择转股来获利。
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是深宝安(000009),2008年更名为“中国宝安”,最终以失败告终。2008年中国可转债市场共有14只可转债,其中11支可转债进行了转股价向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