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离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来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在日本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被译为附认股权公司债。它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基本简介 宝钢股份(600019)公布可分离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优点体现 可分离债和转债的存债可能沦为稀缺品种。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证监会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详细介绍在美国,认股权证与公司债捆绑发行后一般以分离交易为主,认股权的存续期一般比公司债要短许多,使得认股权到期后,公司债仍然能够享受低息。目前,由于发行公司筹资工具众多且二级市场(含集中交易市场及OTC)流通性高,认股权已非主要吸引发行公司及投资人的工具,故市场上仅有少量的认股权仍在交易,并且成交量不大,因此目前美国认股权市场已逐渐萎缩,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反倒不如可转债活跃。
附认股权公司债在日本的发展则源于1981年日本商法的修改,曾经与可转换债券一起,构成了日本八十年代最主要的企业融资工具。日本企业的附认股权公司债发行地点主要选择海外市场,以美元发行,在发行后立刻实行分离交易。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股市崩盘之前,这种融资方式为企业和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此外,在欧洲、香港,认股权都曾被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与债券捆绑发行。
实现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多赢
在中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股改过程中,权证被作为一种创新工具推出,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获得了相当好的流通性和较高的溢价,第一只认股权证长电CWB1也于2006年5月上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选择当前时机推出,从市场推广的角度已经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作为一种混合型证券,兼有股性和债性,在市场环境较好的情况下,能够大大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更容易得到投资人的认可,能够使投资人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分享公司未来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过去,我国的可转换债券由于流通性的下降,已经严重偏于债性,所包含的认股权也未能得到合理的定价,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附认股权证公司债两次融资的特点还可避免资金一次性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资金被挪作其他用途。另外,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和股权比例及期限,为发行人提供更便利的融资工具。而相对于股票融资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以设定较合理的行权价,减少短期内股本融资带来的摊薄效应,同时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冲动,实现再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机统一。而相对于分次融资(如先发行债券再增发股票)来说,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可节省发行成本及其他交易费用。
由于债权融资具有一定的偿还压力,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融资冲动。因此,在当前的发行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推出附认股权公司债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扩大市场的投资层次,可谓一举多得。
与此同时,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是一种结构型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及衍生产品的特性。固定收益有更强的价值保护,杠杆效应能为投资者提供全新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工具,与期货、期权相比,其交易结算简单、杠杆比率适中、具有止损下限的特点,可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分离上市后,为市场提供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两类新产品,可以弥补现有资本市场产品单一的缺陷,为债券市场发展奠定基础,更为将来引入衍生权证市场积累经验。
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多
在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发行可分离债券的公司进行了额外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此外,还规定认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公司债期限,同时行权期至少在发行完成六个月之后,并且在募资说明书中对各种期限的设置不得改动。
上述规定对公司发行资格的限制,决定了附认股权公司债的发行人均为规模较大、同时资产质量较好、净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企业。从现有融资渠道的选择来看,一些市净率较高、公司规模较小的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市净率较低、短期内不希望稀释股权的公司,则更倾向于采取附认股权公司债。根据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市净率在2.0以下的,目前两市仅有139家,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电力、房地产、钢铁、公路铁路、化工、煤炭和汽车制造。
此外,从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与股权融资不同的是,选择附认股权公司债作为融资方案规避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摊薄对股价形成的短期冲击;同时,所附认股权证一般采用价外权证,代表了公司对未来基本面的较好预期,容易向市场传达乐观信息。采用这一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可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融资渠道、市场可获得多层次的投资渠道,而现有股东也可从获得了股价的正面支持和未来基本面的良好预期,因此,附认股权公司债可谓是一种能达到多赢局面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