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沪深交易所双双颁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对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结构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私募债适合哪些投资者?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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