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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指令

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必须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因此。委托指令是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在委托指令中,需要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要求或具体内容,这些主要体现在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中。另外,委托指令可以有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的规定。委托指令一般由投资者自行下达。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他人买卖证券,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并且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内容

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如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施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
1.证券账号。投资者在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2.日期。日期即投资者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这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有些证券品种没有全称和简称的区别,仅有一个名称)。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这种方法比较方便快捷,且不容易出错。上海证券代码为一组6位数字;深目Jl证券代码以前为4位数字,现在也改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表:列举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三只股票的代码、简称和全称。
表:    股票代码、简称和全称的举例 

  市  场  代  码  简  称      全  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

      

 600000

 600001

 600002

  浦发银行

  邯郸钢铁

  齐鲁石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01

 000002

 000004

 深发展

   万科

 国农科技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买卖方向。投资者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5.数量。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1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1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l个交易单位。中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两个交易规则在有关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方面大多数规定相同,个别地方有差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l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在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 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标准券为1手。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l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l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l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的,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人、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l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l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l00元面额为l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l00元标准券为l张。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6.价格。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证券可以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都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根据市场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另外,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样规定,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6)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人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也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中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应计利息额=—————————×已计息天数

                     365(天)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的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13”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13”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例如,某国债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l3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
应计利息额=100(元)×5%÷365(天) ×136(天)=1.86(元)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Ol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ol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市场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7.时间。这是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这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当日有效是指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问内有效;约定日有效是指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投资者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参考资料

[1] 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n1335340/n8200134/10738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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