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通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其股东也相应地对公司债务分别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前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所认股金的限制。后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只以他所认购的公司股金为限,不涉及其他私人资产。
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的是为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筹建准备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就这两者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程序的第一步,它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有关公司的组建方案、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的共同意思。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有关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且要依法办理有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做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中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公司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资本集团用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重要手段。金融资本利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层层下控,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促进了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一般说来,由于股份公司生产规模大,可以更迅速地采用新技术,更合理地组织生产,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因而,它在资本关系所许可的范围内,局部地缓解了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股份资本虽然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却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由于大公司经济力量强大,往往采取牺牲公众利益的办法来谋取垄断利润。股份公司加强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也就加剧了金融寡头与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
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组织机构也有臃肿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层次重叠、信息不灵,效率降低,缺乏灵活性。目前的趋势是走向分权,加强基层单位的自主能力。公司最高领导只对重大经营方针作出决策,而具体措施的决定权则下放到基层单位。
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互相参股或集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其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不同(见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
股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本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偿转让的规定,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情形。
一、内部转让
1、所谓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股东人数并没有因该转让而改变,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的减少,受让股权的股东的股份比例会相应的增加,股份在股东之间的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法对其也不加限制,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变化,因此,中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做出很严格的限制,从法律的基本含义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外部转让
1、所谓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全部股东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将导致公司被兼并,不属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范畴。股东将部分股份让与他人,股东人数会相应增加,部分股东将全部股份让与他人,会引起股东身份的变动,也可能引起股东人数的增加或者减少。
2、外部转让条件
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当某股东要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才有这种优先权,如果仅仅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同时,如果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条件优于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也不存在着股东的优先权问题。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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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yanlvshi.com/main/index/gsswview.asp?cid=10
(3)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508060402213.html
(4)http://www.wjw.gov.cn/wjw/info/sys/Showinfo.asp?ArticleID=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