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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

老鼠仓
概述

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其实,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某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著名的垃圾股也是著名的庄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不知道使多少老鼠仓神奇地变成了百万、千万、亿万富翁。看看中经开最后亏损累累、资不抵债的下场大家就明白了。中经开把从中小散户那里骗取来的钱、融来的钱、客户保证金再加上自己的老本,一股脑的全转老了老鼠仓的帐上。

技术特征

1、以全天最低价和全天均价(个股成交额/个股成交量)相比,当最低价低于全天均价10%以上时,可以确认K线基本形态成立。

2、这种K线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长下影线,另一种是大幅跳低开盘形成的长阳线。

3、这种K线的出现背景是该上市公司并没有遭遇特大实质性利空,股价走势大多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走势,暴跌不会产生丝毫负面影响。

4、“老鼠仓”的K线形态一般出现在股价即将拉升之际,而且,在这种K线形成后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表现出良好走势。

出现原因 “老鼠仓”是有关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惜伤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为自己和亲朋好友牟取暴利的严重违法违 老鼠仓

规行为。由于人是有自私贪婪的本性,所以在巨额盈利的诱惑力,会足以引发一切违法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冲动发生,会摧毁市场良知这一防线。

从目前情况来看,相应的证券法律法规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没有严格而认真执行的习惯。证券法、基金法以及有关的规章都有类似的规定,即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有的基金公司也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这些白纸黑字的规定,不能说不明确,也不能说一点作用没起,但客观来说执行得不太好,作用有限。

此外,监管体制和机制方面也存在缺失,监管力度远远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制度规定的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监管机构的人员、体制、机制、权限、手段等不适应规范发展市场的需要;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判决举证困难;查处不及时,执法不严,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在牛市行情中,财富效应迅速提升,每天都可能出现十万、数十万、上百万的富翁,在这种利益诱惑下,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士等利益群体之间,参与“老鼠仓”的现实性、可能性也就势必急剧增加。公、私基金“老鼠仓”即使上升不到人们常说的市场潜规则,那也至少算是证券市场长期以来难以根治的顽症。

罪名认定存争议 老鼠仓

有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是内幕交易行为中的一种,应独立成罪,主要理由是“老鼠仓”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最高检职务预防犯罪厅检察员许道敏表示,“老鼠仓”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认为,内幕信息是已经发生的,而“老鼠仓”信息是尚未发生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助理陈科介绍,在审理唐建案时发现基金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第一,基金信息在源头、性质、特征、影响范围等方面与内幕信息差别较大且缺少逻辑联系。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基金投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则基金公司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第三,内幕信息跟内幕信息公开有关,而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持仓变动等信息都具有非公开的特点。

至于“老鼠仓”行为罪名如何认定,专家意见并不一致。很多专家认为应该定为背信罪。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认为,“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应该是背信罪。陈科说,在研究部分国家和地区“老鼠仓”行为的有关执法案例时,发现境外执法机构较多将“老鼠仓”行为认定为背信。

许道敏指出,背信罪来源于日本《刑法》中的背任罪。背任罪核心是犯罪行为使得相对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而这不是“老鼠仓”犯罪构成的要素,后者的核心是违反规定交易。两者法益不同,前者是保护相对人的财产,后者是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他建议使用金融人员违规交易罪。

亟待立法细化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表示,“老鼠仓”的刑事责任认定极其复杂,迫切需要在立法方面进行细化。

第四款中并未给出“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对此周光权建议从成交额、获利数额、成交次数这三个方面来认定。许道敏表示,司法解释中应包含怎样量刑、如何适用等。

此外,专家还指出了需要明确的四个问题。一是“老鼠仓”涉及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如何界定,从正面去界定还很难。二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如接受暗示或者明示的人如何处罚。三是处罚方式,如果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进行处罚则需要认定违法所得,这比较困难。四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案例 王黎敏

2007年,证监会首次对“老鼠仓”开出了重量级的罚单:对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没收违法所得150.9万元, 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实施7年内市场禁入;对上投摩根基金的原基金经理唐建没收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为永久市场禁入。此次处罚堪称“行业第一单”。

王黎敏时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2006年8月8日,太钢不锈股价最高5.03元;2007年2月6日,太钢不锈最高股价15.99元;短短半年股价就上涨超过2倍,而就在这两天,时任南方基金金元、宝元的基金经理王黎敏,分别利用其父王法林的账户分别买卖了14.6万股的太钢不锈,这样一次简单的操作,盈利竟然高达154.33万元,而太钢不锈在此期间一直是基金金元、宝元的重仓股。

唐建时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唐建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他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证券“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上投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

唐建

股。期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机会,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

在今日下午(2010年9月6日)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涂强、刘海和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两百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五十万元。并罚三年禁入市场。证监会已将韩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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